6月16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根据公告,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存在倾销,国内氢碘酸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公告称,自2018年6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美国公司为118.8%,日本公司为41.1%。
我国对日美产氢碘酸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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